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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出台新规

发表日期:2009年4月21日   合肥包河劳动保障网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退职)、工资、工龄政策,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新规,专门就全市参保事业单位新增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进行规范。

申报方面: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在到龄的当月(17日前下同)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及养老金发放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

因公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毒有害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提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在其被批准退休的当月填报《合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养老金审核表》、《合肥市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基数变更申报表》;《合肥市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及养老金标准变更申报表》;并携带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及养老金发放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养老金核发手续。

   审核方面: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

发放方面:经核准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通过徽商银行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本人。

其他方面:凡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批退休的批复与政策不符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审批。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养老金核发申报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实行人事代理的,按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费的,必须补缴保险费。拒绝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市政府[2006]124号令及合政办[2007]2号文件下调其养老金标准或将其个人账户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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