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和“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一面旗帜: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六大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五项制度:强化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和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十大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还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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